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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印發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(示范文本)的通知
建標[2015]124號
各省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、工商行政管理局,直轄市建委、工商行政管理局(市場監管委),國務院有關部門:
為規范工程造價咨詢行業市場秩序,維護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,住房城鄉建設部、工商總局制定了《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(示范文本)》(GF-2015-0212),自2015年10 月1日起實施?,F將合同示范文本印發給你們,請參照執行。在執行的過程中有何問題,請與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、工商總局市場規范管理司聯系。
原《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(示范文本)》(GF-2002-0212)同時廢止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
性質和適用范圍
協議書與通用部分
協議書
《示范文本》協議書集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本的合同權利義務。
通用條件
通用條件是合同當事人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,就工程造價咨詢的實施及相關事項,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。通用條件既考慮了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發承包計價的有關要求,也考慮了工程造價咨詢管理的特殊需要。
注意事項
1.專用條件的編號應與相應的通用條件的編號一致;
2.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對專用條件的修改,滿足具體工程的特殊要求,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條件;
3.在專用條件中有橫道線的地方,合同當事人可針對相應的通用條件進行細化、完善、補充、修改或另行約定;如無細化、完善、補充、修改或另行約定,則填寫“無”或劃“/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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